婚姻法忠诚协议:谁出轨赔50万!男方真出轨了,这钱要给吗?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1-16 阅读: 47070
爱人之间都会对彼此作出承诺
来表现对对方的爱意或者忠贞
如今,除了许下诺言
很多人还会选择签订“忠诚协议”
以此来达到维持巩固感情的手段
那么,夫妻之间的“忠诚协议”是否能得以实现呢?
实务案例
2017年,郑某(女)和袁某(男)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2018年,两人签署《婚姻财产协议》,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、与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,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,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,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。
2019年某晚,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酒店有住宿记录。
郑某以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依据《婚姻财产协议》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。
诉讼中,袁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其并不存在过错,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,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,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,且《婚姻财产协议》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,该部分条款应属无效。
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:郑某和袁某解除婚姻关系;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郑某和袁某均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院裁判理由
本案中,郑某、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《婚姻财产协议》中的约定内容,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,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。该“忠实条款”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,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,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欺诈、胁迫、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,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,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,对此予以认定。
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,但结合本案情况、袁某的陈述,不能排除一般人的合理怀疑,故应认定袁某违反了《婚姻财产协议》约定的夫妻忠诚义务。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,收入一般,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,明显偏高,显失公平,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、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,结合本地生活水平,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。
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袁某解除婚姻关系,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。